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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35号

 

申请人:蔡广焕,男,1993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红双喜食品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做出处理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6日向被申请人寄去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签收,后一直未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或者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进行了核查,并将核查后处理的情况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了申请人。短信告知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救济权利,故请求上级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提交复议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6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第三人生产的五仁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10月11日签收。10月22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对第三人做出责令改正通知,要求第三人整改包装。2022年11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到第三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第三人做出责令改正通知,并通过短信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积极履行了职责,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期限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行政复议,也超过了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