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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0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31号

 

申请人:廖海燕,女,1991年3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茶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确认被申请人不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茶山镇筱溪村合法所有的一处宅基地和宅基地房屋,因醴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被划入征收范围。2022年4月,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茶山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1.该项目征地批准文件;2.拟征收土地公告及进行公告的图片或材料;3.补偿安置方案和进行公告的图片或材料;4.征收集体土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材料;5.征收范围图、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6.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和土地的现状调查登记结果;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的分户补偿情况。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经我镇核实,您的宅基地和房屋未在醴娄高速征收红线范围内,不符合征收条件”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没有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4月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1.该项目征地批准文件;2.拟征收土地公告及进行公告的图片或材料;3.补偿安置方案和进行公告的图片或材料;4.征收集体土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材料;5.征收范围图、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6.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和土地的现状调查登记结果;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的分户补偿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签收。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予以签收。该《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我镇核实,您的宅基地和房屋未在醴娄高速征收红线范围内,不符合征收条件。申请人对此《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多项申请事项,以申请人的“宅基地和房屋并未在醴娄高速征收红线范围内,不符合征收条件”做出答复,《告知书》缺乏针对性、准确性,内容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