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醴政复决字(2023)第29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29号

 

申请人:文万业,男,1965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醴陵市消防救援大队隶属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以醴陵市消防救援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当向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提起行政复议。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