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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64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6-2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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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28号
申请人:李华炳,男,1945年12月出生,住址:醴陵市。
申请人:李金华,女,1976年2月出生,住址:醴陵市。
申请人:李晓华,男,1977年3月出生,住址: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未将汤雪芬、李华炳房屋进行登记构成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将汤雪芬、李华炳房屋进行登记构成行政不作为;2.责令被申请人补登汤雪芬、李华炳房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
申请人称:李华炳、汤雪芬1990年修建该房屋,依法登记为李华炳、汤雪芬所有。汤雪芬于1998年辞世,汤雪芬的房屋份额由李华炳、李佐明、李舒元、李金华、李晓华5人继承。被申请人2023年4月25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复:“经查询我局档案材料,全国土地调查没有对村民房屋的登记信息记录,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汤雪芬、李华炳房屋进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登记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被申请人称:一、对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系依申请进行的登记,被答复人无权在不提交登记申请及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要求答复人进行所谓的登记;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被答复人要求答复人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依据。土地调查与房屋权属登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政府行为。故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醴陵市王仙镇申熙村大塘下组村民汤雪芬、李华炳房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登记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做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将汤雪芬、李华炳房屋进行登记构成行政不作为遂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
一、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涉及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登记
根据《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的规定,第三次土地调查主要任务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涉及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登记,与房屋权属登记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
二、房屋权属登记行为属于依申请行政行为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房屋登记需由当事人按法定形式和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收到登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曾针对汤雪芬、李华炳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故其主张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华炳、李金华、李晓华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