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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65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6-2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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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27号
申请人:李华炳,男,1945年12月出生,住址:醴陵市。
申请人:李金华,女,1976年2月出生,住址:醴陵市。
申请人:李晓华,男,1977年3月出生,住址: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未将汤雪芬、李华炳房屋进行登记构成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将汤雪芬、李华炳房屋进行登记构成行政不作为;2.责令被申请人补登汤雪芬、李华炳房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
申请人称:李华炳、汤雪芬1990年修建该房屋,依法登记为李华炳、汤雪芬所有。汤雪芬于1998年辞世,汤雪芬的房屋份额由李华炳、李佐明、李舒元、李金华、李晓华5人继承。被申请人2023年4月25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复:“经查询我局档案材料,全国土地调查没有对村民房屋的登记信息记录,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和“二调”规范性文件,对汤雪芬、李华炳房屋进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登记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被申请人称:一、对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系依申请进行的登记,被答复人无权在不提交登记申请及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要求答复人进行所谓的登记;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被答复人要求答复人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依据。土地调查与房屋权属登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政府行为。故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醴陵市王仙镇申熙村大塘下组村民汤雪芬、李华炳房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登记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做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将汤雪芬、李华炳房屋进行登记构成行政不作为遂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
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涉及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登记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规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涉及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登记,与房屋权属登记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
二、房屋权属登记行为属于依申请行政行为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房屋登记需由当事人按法定形式和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收到登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曾针对汤雪芬、李华炳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故其主张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华炳、李金华、李晓华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