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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65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6-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26号
申请人:李金华,女,1976年2月出生,住址: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3年4月25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告知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醴陵市王仙镇申熙村大塘下组村民汤雪芬、李华炳房屋1990年至2014年登记信息”和“醴陵市王仙镇申熙村大塘下组村民汤雪芬、李华炳房屋2014年至2023年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做出的《告知书》未对申请信息做出明确认定,未针对性答复,引用法律依据错误,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要求公开房屋登记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醴陵市王仙镇申熙村大塘下组村民汤雪芬、李华炳房屋1990年至2014年登记信息”和“醴陵市王仙镇申熙村大塘下组村民汤雪芬、李华炳房屋2014年至2023年登记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做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开展相关资料的查询。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2023年4月25日做出的《告知书》是否合法,现分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所做的《告知书》内容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汤雪芬、李华炳房屋登记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被申请人告知其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法开展查询,内容合法。
二、被申请人所做的《告知书》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告知书》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4月25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