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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65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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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25号
申请人:李金华,女,汉族,住醴陵市。
申请人:李华炳,男,汉族,住醴陵市。
申请人:李晓华,男,汉族,住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李金华、李华炳、李晓华认为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4月2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责令恢复被拆除房屋原状;如无法恢复被拆除房屋原状,请求加倍补偿申请人。
申请人称:一、案涉房屋系李华炳、汤雪芬于1990年修建,并依法登记为李华炳、汤雪芬所有。汤雪芬于1998年辞世,汤雪芬持有的房屋份额应由配偶李华炳、长子李佐明、次子李舒元、长女李金华、幼子李晓华等5人继承。被申请人应与李华炳等5人签订行政征收协议后才能实施征拆。二、案涉房屋所在项目未发布征收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未进行公告后的房屋登记,无申请人签字确认,在被申请人的官网也均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三、《补偿安置协议》的登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安置人口的认定应该是李佐明家2人、李晓华家4人、李金华家2人共计8口人的安置方式。登记内容房屋面积存在大量漏记面积和漏记项目,在未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没有保障申请人居住环境改善、全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违法将申请人的房屋拆除。被申请人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实体违法。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申请人户口均不在涉案房屋内,也不在涉案房屋所在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涉案房屋存在利害关系。二、被申请人没有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三、被申请人与李佐明签订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主体错误。基于集体土地上农村家庭户“一户一宅”的原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户主有权代表家庭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处分,李佐明是与答复人签订涉案“拆迁协议”的唯一合法主体,被答复人无权要求与答复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四、案涉房屋的拆除不具有可诉性。五、本案复议完全属于重复复议。2023年4月5日申请人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提起了案号为(2023)株政复字第46号行政复议申请。该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为醴陵市人民政府、醴陵市自然资源局、醴陵市王仙镇政府,且复议请求与本案完全相同。也就是说,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起了两次复议请求完全相同的复议申请,本案属于重复复议。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位于醴陵市王仙镇申熙村大塘组75号,户主为李佐明,家庭成员包括李佐明父亲李华梅、伯父李华桂。2022年该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李佐明,面积162.95m2,家庭成员李华桂、李华梅、李佐明共有。同年11月16日,因G60沪昆高速金鱼石(湘赣界)至醴陵段扩容工程项目建设,醴陵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醴政预征[2022]50号)并在醴陵市王仙镇人民政府、申熙村及所涉村民小组公告,案涉房屋属于征收范围。2023年2月9日,醴陵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醴政征安[2023]1号)并在醴陵市王仙镇人民政府、申熙村及所涉村民小组公告。同年2月27日,发布《G60沪昆高速金鱼石(湘赣界)至醴陵段扩容工程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及拟安置人口情况公示》(第三榜)。3月12日,被申请人与李佐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采取宅基地方式安置,并由被申请人支付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相关奖励费用等共计669544元(陆拾陆万玖仟伍佰肆拾肆元),安置人员包括李佐明、李晓华、李华炳。3月29日,案涉房屋被醴陵市王仙镇人民政府拆除。3月31日,李佐明在《房屋拆除验收单》上对拆除情况进行签字确认。4月3日,补偿资金全部支付到位。4月21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23)政国土字第39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醴陵市王仙镇大屏山村、申熙村、香水村;东富镇莲石村;长庆街道双江村17.3231公顷土地,用于G60沪昆高速金鱼石(湘赣界)至醴陵段扩容工程项目建设。5月8日,醴陵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醴政征﹝2023﹞16号),并在王仙镇人民政府、申熙村村委会和大塘组处进行张贴公示。
另查明,李华炳为李佐明父亲,李金华为李佐明妹妹,李晓华为李佐明弟弟,李华梅、李华桂为李华炳的兄弟,李华梅实为李佐明的养父。李华梅、李华桂在房屋征收前已经去世,李华炳、李金华、李晓华户口均不在醴陵市王仙镇申熙村,不是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再查明,2015年因乡镇区划调整,醴陵市王坊镇渌石村大塘下组调整为醴陵市王仙镇申熙村大塘组。
2023年4月5日,申请人以醴陵市人民政府、醴陵市自然资源局、醴陵市王仙镇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复议请求与本案一致。2023年6月2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2023)株政复字第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案涉房屋是被醴陵市王仙镇人民政府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之规定,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金华、李华炳、李晓华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