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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65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6-22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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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醴政复决字第17号
申请人:袁七平,女,1964年1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醴公(西)决字[2023]第031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醴公(西)决字[2023]第031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申请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仙岳山街道办事处黄泥塘组小组长,为维护集体利益,在天然气铺设管道时与各方进行沟通,并无过错,两次前往街道办事处代表组民与办事处进行沟通,不是扰乱办公秩序的借口,不能作为被处罚的对象。天然气公司侵犯了广大村民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在没有了解全面情况的前提下做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支持申请人的所有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3月,申请人认为燃气公司给黄泥塘组安装到户价格过高,与多名村民两次在铺设管道工程项目工地阻工,造成施工方被迫停止施工作业。2023年4月6日上午9时许、2023年4月7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因评选组长一事到仙岳山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会议室大吵大闹,扰乱办事处正常的办公秩序。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二、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拘留决定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2023年4月7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将申请人传唤调查,2023年4月8日1时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申请人,保障了其权利,2023年4月8日做出处罚决定、将申请人送往拘留所执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了申请人家属。三、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得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申请人处十日拘留,处罚得当。四、申请人申请撤销行政拘留处罚没有依据。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醴公(西)决字[2023]第031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仙岳山街道黄泥塘组组长。2023年3月21日、3月22日,申请人认为醴陵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给黄泥塘组组民安装天然气到户价格优惠力度不够,与其他村民在天然气管道铺设工地现场阻止施工。2023年4月6日、4月7日,申请人因评选组长一事到仙岳山街道办事处办区域大声吵闹,扰乱正常办公秩序。2023年4月8日,被申请人做出醴公(西)决字[2023]第031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醴公(西)决字[2023]第031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机关评析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后询问了申请人,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于2023年3月21日、3月22日与其他村民在天然气管道铺设工地现场阻止施工,于2023年4月6日、4月7日,因评选组长一事到仙岳山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多位证人均在询问笔录中证实申请人存在阻工、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未对被申请人组织施工、扰乱办公秩序的事实予以否认,只辩称阻工、扰乱办公秩序的理由是维护集体利益。故本机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经审查,被申请人接报案后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保证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合法。
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申请人作为黄泥塘组组长,因不满意天然气安装到户价格阻止施工、评选组长纠纷扰乱正常办公秩序,不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依法维权,其行为扰乱了醴陵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正常生产、办公秩序,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公(西)决字[2023]第031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