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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65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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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15号
申请人:谢水平,女,1975年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醴公(东)决字[2023]第019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拘留记录,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给付赔偿金。
申请人称:2020年7月30日下午,申请人的丈夫凌坤在电力抢险中触电身亡。为给丈夫正名为“因公殉职”,申请人曾经依法依规逐级信访,未果。2023年2月底,申请人拟再次赴京表达诉求,但因家长有小孩要照顾,加上孙家湾镇政府派人24小时监视,申请人不能亲赴北京。2023年3月3日,申请人委托准备到北京旅游的侄子谢思远代为办理信访事宜。2023年3月6日,国家人民来访接待处予以受访,刷卡一次。因侄子与同学还准备在北京游玩一段时间,申请人自愿打入5000元作为其旅游费用和零花钱。被申请人以“寻衅滋事”为名将申请人行政拘留12天。申请人认为自己呆在家中,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的丈夫凌坤在巡线时突然死亡,申请人提出的解决其丈夫死亡抚恤问题的信访诉求已经经过了复查复核。2023年3月1日在“两会”期间,申请人安排谢思远携带其身份证,进京到国家信访局代其越级上访,重复提出已终结的信访事项,申请人的行为已经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二、答复人做出行政拘留决定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东富派出所2023年3月6日传唤了申请人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3月7日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其权利。2023年3月7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将其送往醴陵市拘留所执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了申请人家属。三、答复人做出的处罚得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情形,对其处十二日拘留,处罚得当。四、被答复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没有依据。被答复人申请撤销其行政拘留记录,按照国家赔偿法给与其赔偿金没有依据。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谢水平行政处罚案案卷材料复印件。2.(2021)湘02行终204号行政判决案卷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30日,申请人的丈夫凌坤在巡线过程突发死亡。因不服工伤认定结果,申请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程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湘02行终20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死者凌坤系意外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867988元的工伤赔偿金足额支付到位。申请人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凌坤的死亡保险赔偿金45万元足额支付到位。2022年2月24日,申请人以要求认定凌坤属于因公殉职,用人单位需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为由进行信访。2022年3月21日,株洲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醴陵市分公司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其工伤保险赔偿和商业保险赔偿均已足额支付到位,幼子抚恤金也将按月支付,凌坤系意外死亡,不是安全责任事故,申请人的诉求已经依法合规完成办理,公司无法满足其他诉求。2022年4月14日,申请人提出复查申请。2022年5月13日,株洲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做出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告知其株洲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醴陵市分公司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无不妥,符合客观事实和国家法律政策。2022年5月13日,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2022年6月23日,国网株洲供电公司做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告知其:工伤保险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对凌坤的死亡赔偿金均已依法依规足额支付到位,已无其他任何补偿和支付义务。关于解决凌坤因公殉职抚恤待遇申请事项,没有任何法律政策可供执行。2022年9月14日,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信访。2023年3月6日,申请人在家安排其侄子谢思远持申请人身份证,赴北京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并分两次共向谢思远微信转账5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谢水平行政处罚案案卷材料复印件;3.(2021)湘02行终204号行政判决案卷材料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醴公(东)决字[2023]第019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机关评析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申请人的信访诉求已经经过了复查复核的法定程序予以处理,信访事项已经终结,其在家安排侄子谢思远持其身份证到国家信访局上访,重复提出已终结的信访诉求,故本机关认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经审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该案,将被申请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制作谈话笔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保证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程序通知了申请人及其家属,程序合法。
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的信访诉求已经经过了复查复核程序处理完毕,仍然唆使他人持其身份证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信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决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公(东)决字[2023]第019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