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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12号

 

申请人:谢思远,男,2001年3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醴公(东)决字[2023]第01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拘留记录,并赔付934.075元。

申请人称:2023年3月6日,申请人受姑妈谢水平的委托,借旅游之机,至北京“人民来访接待处”递交了姑妈谢水平的身份证。当日下午被湖南省驻京办事处人员劝回,直接被被申请人以“寻衅滋事”违反治安为名行政拘留10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信访人的近亲属可以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依法信访,申请人并未有法律规定的违反治安行为,更没有任何寻衅滋事行为,被申请人做出拘留属于非法拘留,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谢水平在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情况下,为制造影响委托申请人越级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信访,申请人明知是“两会”期间,且不明谢水平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听信谢水平的唆使,持谢水平的身份证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从中获利5000元。二、答复人做出行政拘留决定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3月6日传唤了申请人进行调查,3月7日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其权利。2023年3月7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将其送往醴陵市拘留所执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了申请人家属。三、答复人做出的处罚得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情形,对其处十日拘留,处罚得当。四、被答复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没有依据。被答复人申请撤销其行政拘留记录,按照国家赔偿法给与其赔偿金没有依据。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谢思远行政处罚案案卷材料复印件。2.(2021)湘02行终204号行政判决案卷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30日,申请人的姑父凌坤在巡线过程突发死亡。因工伤认定纠纷,申请人的姑母谢水平、株洲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程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湘02行终20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死者凌坤系意外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867988元的工伤赔偿金足额支付到位。谢水平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凌坤的死亡保险赔偿金45万元足额支付到位。2022年2月24日,谢水平以要求认定凌坤属于因公殉职,用人单位需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为由进行信访。2022年3月21日,株洲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醴陵市分公司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其工伤保险赔偿和商业保险赔偿均已足额支付到位,幼子抚恤金也将按月支付,凌坤系意外死亡,不是安全责任事故,谢水平的诉求已经依法合规完成办理,公司无法满足其他诉求。2022年4月14日,谢水平提出复查申请。2022年5月13日,株洲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做出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告知其株洲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醴陵市分公司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无不妥,符合客观事实和国家法律政策。2022年5月13日,谢水平提出复核申请。2022年6月23日,国网株洲供电公司做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告知其:工伤保险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对凌坤的死亡赔偿金均已依法依规足额支付到位,已无其他任何补偿和支付义务。关于解决凌坤因公殉职抚恤待遇申请事项,没有任何法律政策可供执行。2022年9月14日,谢水平向国家信访局信访。2023年3月6日,谢水平在家安排申请人持谢水平身份证,在北京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并分两次共向申请人微信转账5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谢思远行政处罚案案卷材料复印件;3.(2021)湘02行终204号行政判决案卷材料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醴公(东)决字[2023]第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机关评析如下: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申请人本人并无信访诉求,接受其姑妈谢水平的委托,持谢水平的身份证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并收受谢水平5000元。申请人本人与姑妈谢水平均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故本机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

二是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经审查,被申请人接报案后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保证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程序通知了申请人及其家属,程序合法。

三是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谢水平的信访诉求已经经过了复查复核程序处理完毕,申请人在其本人没有信访诉求的情况下,听信谢水平唆使,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信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公(东)决字[2023]第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