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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8号

 

申请人:廖永忠,男,1962年4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茶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督促茶山镇筱溪村村委会进行村委公开信息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督促茶山镇筱溪村村委会进行村委公开信息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督促职责,并将督促履行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茶山镇筱溪村跃进组7号,因涉及醴娄高速建设,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2年10月13日申请人通过EMS向筱溪村村委会申请公开“1.获得宅基地安置的条件及安置情况;2.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筱溪村村委会于2022年10月14日签收,但未做出答复。2022年11月18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反映,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请求依法督促筱溪村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并将书面督促履行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9日签收,一直未作出答复,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督促筱溪村村委会公开村务的职责,并且同时公开了相关信息。申请人在2022年11月18日前,多次到醴陵市信访局反映其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并要求公开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经过与筱溪村村委会沟通,在醴陵市信访局的组织下,已于2022年10月8日将其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回复并公开,其中包括申请人要求茶山镇筱溪村村委会信息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认为已经履行了督促筱溪村村委会公开的职责,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申请人此后再次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答辩人不需要再次督促公开。二、申请人要求公开的“1.获得宅基地安置的条件及安置情况;2.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答辩人已于2023年2月28日再次向申请人寄发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附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故申请人在得到相关信息公开资料后,又重复申请公开的,按照法律规定,答辩人不再予以重复处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EMS向筱溪村村委会申请村务信息公开:1.获得宅基地安置的条件及安置情况;2.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筱溪村村委会于2022年10月14日签收。截至2022年11月18日申请人一直未收到筱溪村村委会做出的书面回复,遂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督促履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督促筱溪村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并将督促履行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9日签收,一直未将督促履行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责令所属村民委员会公开相关村务信息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督促履行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并表明态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一直未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60天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