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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7号

 

申请人:肖建宇,男,1981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征地协调服务中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4日通过醴陵市人民政府官网向醴陵市政府申请公开:1.请求公开孙家湾镇西岸村在征收中的土地现状调查表;2.请求公开孙家湾镇西岸村补偿费的支付材料。2022年12月26日,醴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电子邮箱回复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申请事项由被申请人在2023年1月20日前给予书面答复。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收到署名为醴陵市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但未盖章的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的回复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现状调查表即为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补偿费的支付由项目指挥部统筹支配,被申请人未参与该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申请人认为:一、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未说明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各村民小组的权属、地类,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不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二、按照《<醴陵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被申请人称未参与该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缺乏法律依据,也未告知申请人获取此信息的其他方式和途径;三、醴陵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未告知申请人需对申请内容予以补正,说明申请人的申请明确具体;四、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未盖章缺乏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信息公开申请截图;3.醴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请信息公开有关事项告知书》、醴陵市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关于肖建宇信息公开的回复说明》。

被申请人称:一、本单位所作回复没有盖章属工作疏忽,表示歉意;二、本单位对公开的具体内容做到了应尽义务。土地现状调查表确认书来源于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等情况”;三、根据《醴娄高速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醴娄高速项目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市醴娄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小组对全市涉及8个镇(街)的征地及房屋拆迁资金集中管理。因此资金管理不是本单位的工作内容,也向申请人告知了资金由项目指挥部统筹支配的情况。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醴编委〔2020〕40号文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4日通过醴陵市人民政府官网向醴陵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1.孙家湾镇西岸村在征收中的土地现状调查表;2.孙家湾镇西岸村补偿费的支付材料。醴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2月26日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信息公开申请转到被申请人处,醴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重复答复,以被申请人的答复为准。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公开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告知征收补偿支付资金及使用情况由项目指挥部统筹支配,被申请人因未参与该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而未予公开。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内容,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经查,醴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醴陵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醴陵市政府办,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醴陵市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为醴陵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醴编委〔2020〕40号),主要职责是为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政策、编制资金概算和经办、提供建议和咨询,协调调度征地拆迁等相关服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信息公开申请截图;3.醴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请信息公开有关事项告知书》、醴陵市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关于肖建宇信息公开的回复说明》;4.补充提供资料;5.醴编委〔2020〕40号文件。

本机关认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接受醴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转办,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答复。根据醴编委〔2020〕40号文件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公开主体,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被申请人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