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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1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4号

 

申请人:马辉,男,1986年6月出生,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结案反馈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月2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重新对投诉事项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通过全国12315网络投诉平台投诉第三人涉嫌销售的鸭翅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做出了结案反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只回复了白糖的标注方式属于标签瑕疵,对食品如何着色及是否使用着色剂、标签配料表无着色剂成分等问题未予以查实和答复,是严重不作为、渎职的表现。申请人对该结案反馈不服,故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2.购买产品网页截图;3.产品外包装照片;4.全国12315平台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将本案第三人误写成贵州贵丰食品有限公司的烧椒酱,证明申请人在网上开展了在食品配料表中寻找“白糖”瑕疵的所谓维权活动,不管是白糖,还是白砂糖,抑或是绵白糖,用于被投诉的食品,不会产生申请人所称食品安全问题,申请人的行为名为消费维权,实为“碰瓷”谋取私利。2.本局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已责令第三人改正标签瑕疵行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3.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4.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第三人未提供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通过网络购买了1包第三人生产的鸭翅,于2022年11月8日通过全国12315网络投诉平台举报该鸭翅标注的“白糖”不能反应真实属性,食品配料表中未标注其他着色剂成分却不知如何着色为深色,请求有关部门查证答复,如果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召回所售食品并公示。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受理该举报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并于当天到第三人处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该产品生产流程及配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产品标签配料的“白糖”为“白砂糖”,白砂糖起焦糖色上色作用,执法人员就该食品标签问题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但未针对性告知“白糖”为“白砂糖”,起焦糖色上色作用。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明;2.购买产品网页截图;3.产品外包装照片;4.全国12315平台网页截图;5.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6.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7.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8.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本机关认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三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受理,到第三人处进行执法检查,对反映的问题一一进行了核实,对第三人存在的标签瑕疵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了结案反馈,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工作职责,但被申请人在做出结案反馈时未根据检查结果对申请人诉请内容进行针对性地答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的结案反馈;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