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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1-0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1号

 

申请人:刘锷全,男,1987年5月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告知的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