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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0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67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79号
申请人:张波,男,1982年8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洪江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天宝食品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事项做出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投诉举报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投诉举报线索。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购买了“醴陵市水昌食品厂”委托“醴陵天宝食品厂”生产的麻枣。申请人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示平台”未查询到“醴陵天宝食品厂”,认为该产品可能属于无证经营的产品;且产品外包装上,适用的标准为GB/7099,存在标签瑕疵;配料表中麻枣胚应为复合配料,但未标注,存在明显不当;产品上的芝麻未经过油炸,属于冷加工糕点,而被举报人不持有冷加工糕点的生产许可。申请人于2022年9月1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一直未将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产品包装上的“醴陵天宝食品厂”属于印刷错误,实际生产者为醴陵市天宝食品厂。2.第三人只是标签瑕疵,可以免责。3.基于以上事实,鉴于未立案处罚,且不属于重大违法线索,对申请人不奖励,责令退款及赔偿不属于被申请人行政执法职责,申请人可以选择另外途径主张其权利。
第三人未提供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购买了“醴陵市水昌食品厂”委托“醴陵天宝食品厂”生产的麻枣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醴陵天宝食品厂”,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示平台”无法查询到,认为该产品可能属于无证经营的产品;产品外包装上,适用的食品标准为GB/7099,存在标签瑕疵;配料表中麻枣胚应为复合配料,但未进行标注,存在明显不当;产品上的芝麻未经过油炸,属于冷加工糕点,而第三人不持有冷加工糕点的生产许可。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于2022年9月1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到第三人处进行检查,第三人承认包装上的“醴陵天宝食品厂”、“GB/7099”均为印刷错误,配料表未标注原料,第三人并积极进行改正,主动召回标签错误的产品并重新制作了新的包装。但被申请人未提交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核查,责令第三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但未依照相关规定对投诉进行处理,对举报的处理结果也未依照程序未告知申请人,该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