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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1-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67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1-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78号
申请人:廖永忠,男,1962年4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财政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醴娄高速征收范围。为核实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如下:1.获得宅基地安置的条件及安置情况;2.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签收,但一直未做出答复,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送达材料。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要求公开“茶山镇筱溪村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不属于被申请人答复的范围,被申请人在找答复的主体,茶山镇已于2022年10月8日答复“征地补偿费用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内容,故不构成不作为的行为。2.被申请人根据醴娄高速项目指挥部的资金拨付申请将拆迁包干经费拨付至茶山镇人民政府,相关计算依据和原始资料不属于被申请人掌握范围。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1.获得宅基地安置的条件及安置情况;2.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签收。截至2022年12月6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做出的书面回复,于2022年12月9日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醴陵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9日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做出了书面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送达材料;3.醴陵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送达材料。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主张茶山镇已经做出了答复,被申请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机关不予采信。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于2023年1月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做出了书面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