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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1-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75号

 

申请人:张勇,男,1990年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家福澳克隆生活超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12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2.责令依法履职,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在第三人处购得过期美年达苹果味550ml饮料2瓶。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收到投诉举报,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遂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1.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进行了回复,鉴于其购买行为不是为生活消费所需,不予受理。2.申请人对第三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举报,被申请人在核查过程中因无法查到有关证据曾与申请人短信沟通,无果。由于无法证实第三人违法行为,遂不立案。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8月14日在第三人处购得2瓶美年达苹果味550ml的饮料,2022年8月15日申请人以上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为由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调解并处罚,并给予其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书面告知不受理其投诉;对于举报,将依法进行核查处理。202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处进行现场执法核查,被申请人以无足够证据证明第三人有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为由,对举报事项建议不予立案且审批通过,但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未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后未及时做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且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法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