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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73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2-3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73号

 

申请人:赵红兵,男,1988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宁乡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株公(交)行罚决字〔2022〕43028129004229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