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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2-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67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2-3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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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72号
申请人:杨开伟,男,1973年6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豪杰食品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10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件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第三人生产的“辣口酥”配料表,一栏标注“食用油”未标明具体名称,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并赔偿损失13元。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签收该信件。截止2022年10月22日申请人始终未收到被申请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投诉的决定,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书、销售小票、产品外包装相片。
被申请人未提供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函》,告知其:一关于投诉,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所以被申请人终止调解;二关于举报,被申请人要求被举报人责令限期改正。被申请人提供了对第三人的调查案卷。
第三人提供了改正后的商品外包装。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件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第三人生产的“辣口酥”配料表,一栏标注“食用油”未标明具体名称,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并赔偿损失13元。被申请人2022年10月9日签收了该信件,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函》,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处理进行了情况告知,并送达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书、销售小票、产品外包装相片;3、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函及调查案卷;4、改正后的产品外包装。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2年10月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件,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函》并邮寄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做出处理并履行了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