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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7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1-0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71号

 

申请人:刘涛,男,1987年10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