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醴政复决字(2022)第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1-1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68号

申请人:常赟,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崔家头镇。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丁武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关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及时改正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漠视群众需求,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被申请人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拒绝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详细内容,语气生硬、敷衍应付,不积极回应群众的正当需求。二、被申请人任意歪曲、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详细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对醴陵市官庄镇中心学校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必须进行公示的。三、被申请人逻辑混乱、法律常识欠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了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尽力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态和格式提供。四、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只在网站上公开了部分内容,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且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写明要求以纸质形式寄送,不接受网址链接形式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然提供网址链接,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五、其他行政单位同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部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案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5日书面回复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的查阅地址。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邮寄加盖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超出其权利范围,于法无据,属于无理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21年6月7日被申请人对醴陵市官庄镇中心学校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纸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接受网址链接形式的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案已经通过醴陵市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申请人可以通过相关网址自行查阅、获取。因申请人并非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行政机关无义务寄送。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正确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本机关评析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