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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1-1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66

 

申请人:邱意,男,1991年8月出生,住址: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于20228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00元罚款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将车停在42栋“冷到佳”店面门口,没有妨碍交通和行人通行,没有停在人行横道上,且周围没有不予停车的告知,停车的场地是由五环都会物业公司管理,申请人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该场地路面维修也是物业公司利用物业管理费维修,所以申请人认为罚款不合理不合法,存在以罚代收,要求城管局给出合理的依据,故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是做出行政处罚的合法主体。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管理方面侵占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2020年8月24日,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交通管理方面城市广场、人行道及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违法违规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移交给了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9时29分将车辆停放在“冷到佳”店门口,该公共区域未划定停车位,有执法人员采集的现场照片为证。

三、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四、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

经审理查明:2022823929分,申请人将号牌为湘A6S9IQ的车辆停放在“冷到佳”店面门口。该区域没有划定停车位,被申请人采集了现场照片,适用简易程序对其做出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本机关评析如下: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申请人于2022823日将号牌为湘A6S9IQ的车辆停放在“冷到佳”店面门口。停车位置属于公共区域,且未划定停车泊位。被申请人采集了现场照片,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

二是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十七)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申请人未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无误,裁量适当。

三是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正当。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