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醴政复决字(2022)第6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64

 

申请人:醴陵市蛇兴生猪养殖场

被申请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株洲正盛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是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不具备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当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为被申请人株洲市人民政府起行政复议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