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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1-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68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1-1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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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62号
申请人:兰家平,男,1961年7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
第三人:游雪华,女,1964年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醴公(白)决字[2022]第0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醴公(白)决字[2022]第0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第三人认为申请人家的羊啃食了她家玉米殴打了羊,造成了一只怀有三只幼崽的羊于5月25日死亡,6月1日另一只羊死亡,6月7日一只怀三只幼崽的母羊流产,损失巨大。被申请人调查时申请人要求如有后期损失也要第三人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仅认定死亡一只羊,未考虑6月1日和6月7日羊死亡和流产的损失,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因此申请撤销。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反映,6月7日流产的母羊已于7月25日死亡。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人于5月23日击打了一只怀孕的黑山羊,5月25日该羊死亡。死亡黑山羊系申请人花费3800元购买。因标的物已经灭失,物价鉴定部门无法鉴定。2.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拘留程序合法。5月30日,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受案并进行了调查,6月30日,被申请人与白兔潭镇政府组织了调解,调解未成功;7月15日,第三人主动投案自首,被申请人依法做出了行政拘留的决定。3.被申请人做的行政拘留决定内容适当。第三人主动投案自首,被申请人依法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决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4.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被申请人已对第三人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6月1日及6月7日山羊死亡与第三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3日中午,第三人击打了申请人养的山羊。5月25日,一只怀有三只幼崽的母羊死亡。5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于5月30日询问了申请人制作了询问笔录。6月1日另一只羊死亡。被申请人于6月6日询问了申请人的妻子冯小英制作了询问笔录。6月7日一只怀三只幼崽的母羊流产。6月30日,被申请人与白兔潭镇政府组织了调解,调解未成功。7月15日,第三人主动投案,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反映,6月7日流产的母羊已于7月25日死亡。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醴公(白)决字[2022]第0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机关评析如下: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击打山羊的行为造成共计三只羊死亡(其中两只系怀孕的母羊)。申请人与第三人一致认定5月25日死亡的山羊系击打致死,另外两只山羊的死亡(或流产)无证据证明与第三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5月30日,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受案并进行了调查,6月30日,被申请人与白兔潭镇政府组织了调解,调解未成功;7月15日,第三人主动投案自首,被申请人依法做出了行政拘留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幅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公(白)决字[2022]第0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