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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0-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69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0-1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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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61号
申请人:谭培,男,1989年1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醴城行罚字〔2022〕第8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500元罚款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仅砍伐两颗树木枝杆,对树木的生长、市容市貌无较大影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幅度内,对申请人处以500元罚款,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处罚过当,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醴城行罚字〔2022〕第8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申辩的回复意见》、《罚没款项缴纳通知单》。
被申请人称:一、其作出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谭培于2022年5月26日在阳三路鑫源广场8号损坏一棵香樟树上的两根直径10厘米的树干,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当事人谭培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证实。
二、其作出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送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由申请人本人签收。申请人谭培于2022年6月23日向答复人申请陈述和申辩,答复人于2022年6月27日对申请人谭培送达了《陈述申辩回复意见书》,因其对违法事实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故未予采信。作出处罚决定之后,相应的救济手段及后果也在处罚决定书中充分向其释明。故上述处罚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三、其作出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充分,内容适当。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谭培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无误,裁量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谭培案档案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谭培在阳三路鑫源广场8号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向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送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6月23日申请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而不予采信,于2022年6月27日对申请人送达了《陈述申辩回复意见书》,当日,被申请人作出醴城行罚字〔2022〕第8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罚款。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7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谭培案档案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醴城行罚字〔2022〕第8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机关评析如下: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在阳三路鑫源广场8号损坏一棵香樟树上的两根直径10厘米的树干,该事实申请人在询问笔录和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均予以承认,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认定申请人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违法事实清楚。
二是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无误,裁量适当。
三是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经审查,该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申请人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及时立案,依法对各项证据进行了保存,询问了当事人,进行了法制审核,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听取并答复了申请人的异议,程序正当。
综上,醴城行罚字〔2022〕第8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城行罚字〔2022〕第8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