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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0-1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60

 

申请人:湖南股股发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其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7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许可审批手续;二、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股东为筹办烟花鞭炮厂,于202152日支付了原凤凰山出口烟花鞭炮厂负责人10万元厂地转租费,2021924日以85万元取得原凤凰山出口烟花鞭炮厂厂地土地使用权并签订了《转让协议》。2022215日,申请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同时按照企业申办流程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获得了所在乡镇李畋镇签字盖章同意,但被申请人未给予任何解释而拒绝办理。2022614日,被申请人通知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后又出示了一份醴陵市李畋镇政府文件,说明凤形村无建设用地指标,以及一份凤形村村委会情况说明,表述申请人股东收购凤凰山花炮厂行为不符合村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存在以下问题: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镇政府盖章同意申办4个月后,出示镇政府说明文件,以该地区无可用建设用地为由不予办理,但申请人从凤凰山花炮厂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二、被申请人对申办人的申办流程不合规。申请人于216日取得镇政府和安监站的签字盖章,到被申请人处申报,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书面告知拒绝办理。直至4个月后的616日,才告知不符合政府规定,系懒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政府形象。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利。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被申请人信息;3.厂房转让协议及费用收条;4.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请示;5.醴陵市信访局信办事项转办单;6.处理意见书;7.醴政信复查告字【20225354号告知书;8.土地使用租用协议6份。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未正式提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申请文件和资料,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来咨询时,申请人工作人员当场告知其需要按照规定准备许可申请的材料,但至今申请人未按法定要求提出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申请,不存在许可申请的行为。二、具有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法定职责的是市一级应急管理局,被申请人作为县一级应急管理局,不是该批发许可证颁发的行政主体。三、申请人不符合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基本条件。当地镇政府核实发现该企业不符合当地政府产业发展规划,存在需二次办理用地手续且无建设用地指标可用等情形。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经审理查明:2022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616日,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政府规定,不符合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基本条件,并出具了一份说明凤形村无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李畋镇政府文件。期间且至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未作书面回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被申请人信息;3.厂房转让协议及费用收条;4.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请示;5.醴陵市信访局信办事项转办单;6.处理意见书;7.醴政信复查告字【20225354号告知书;8.土地使用租用协议6份;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10.《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被申请人认为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不属于职权范围且申请人不符合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许可条件而不予办理该许可,但始终未出具书面凭证,该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60天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