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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59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1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59号

 

  申请人:醴陵市创优工艺品厂。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醴自然资监罚字〔2022〕第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