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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醴政复决字第14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醴政复决字第14号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其对醴陵市唯美化妆品名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举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经审查,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