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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2号


  申请人:廖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永强食品加工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廖某投诉举报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4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回复,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2024年3月1日,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管辖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二、第三人生产的“芝麻根”的条形码已注销,违反了《商品条码法》第三十二条,应当根据《商品条码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罚。三、被申请人未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便终止调解,属于程序违法。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反馈决定,不够客观充分,未尽到审慎充分核实义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且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2.关于廖某投诉举报的回复;3.购买凭证及产品照片;4.条码扫描结果;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1.对申请人的投诉,因第三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依据该规定,终止调解可以不基于投诉人的选择。2.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经核查,情况属实,但第三人积极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第三人不予立案处罚,且商品条形码只是商品的识别码,对经营者而言,方便建立销售网络,使物流信息高效化,对申请人的加害责任微乎其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拒绝调解声明;2.关于廖某投诉举报的回复;3.新更换条形码及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第三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人提交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标签、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2月22日购买了第三人生产的“芝麻根”,发现产品标签上的条形码已注销,违反法律规定。2024年3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立案调查、受理并书面回复、组织调解,给予奖励。2024年3月4日,醴陵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对第三人生产销售的“芝麻根”进行抽样检验,6袋样品的检验结果均为合格,符合标准要求。3月6日,第三人称已于2023年12月19日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物编注字第1242802号),所有商品已重新获取有效条码,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不予处罚、不予立案,终止本次调解的回复。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廖某投诉举报的回复》。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第三人提供的新条形码,本机关于2024年5月11日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该条形码有效性为正常。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2.关于廖某投诉举报的回复;3.购买凭证及产品照片;4.条形码扫描结果;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6.拒绝调解声明;7.新更换条形码及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8.商品标签、检验报告;9.第三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10.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第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被申请人直接终止调解,并无不当。第三人生产销售的“芝麻根”标签上的条形码,没有造成任何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不影响食品安全,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且第三人已及时整改,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回复内容合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廖某投诉举报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