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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5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中添养殖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4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0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醴陵中添养殖场生产销售的“鹌鹑蛋”存在虚假标注等级的行为,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遂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称: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核查,第三人称:株洲市芦淞区白关蛋品行从该场收购散装鹌鹑蛋,然后分小包装进行销售。鉴于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非本案第三人实施,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不予立案。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提交复议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20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第三人生产销售的“鹌鹑蛋”存在虚假标注等级的行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到第三人处进行检查。第三人提供了情况说明,证明第三人出售散装鹌鹑蛋给株洲市芦淞区白关蛋品行,由该蛋品行包装销售给其他经销商。
  另查明,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外包装照片上有“白关”商标,并写明经销商:株洲市白关蛋品行,生产商:醴陵中添养殖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20日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被申请人查明了标注等级的行为非第三人所为,决定对申请人针对第三人的举报不予立案。但被申请人未提供将不予立案决定送达给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