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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70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7-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34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4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看到醴陵市谭小厨狗肉粉店内广告宣传狗肉功效,于是花费25元点了一份狗肉粉。事后与人交谈得知,狗肉并无所宣传补阳防寒、强筋健骨等功效。申请人认为该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将该投诉举报一事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因此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信封照片(单号:XB08720631043)及投递记录;2.数据保全证书、微信支付截图;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于2024年3月31日醴陵市谭小厨狗肉粉店花费25元点了一份狗肉粉。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单号:XB08720631043),投诉举报该店店内广告宣传狗肉功效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请求依法从重处罚被投诉举报人。邮递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3日签收了该信件。但截止到本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和告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信封照片(单号:XB08720631043)及投递记录;2.数据保全证书、微信支付截图;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上条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