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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2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70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5-02-2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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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51号
申请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婷婷食品商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2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10日在淘宝平台上第三人店铺内购买了猪油渣。申请人认为该食品是三无产品,没有任何标签、标识或产品信息,于10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被申请人于10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受理,于10月16日进行结案反馈。申请人对该反馈不服,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案涉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2、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未对第三人是否取得合法生产资质、食品是否安全卫生、违法金额、售出数量等关键问题进行调查。3、如果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案涉产品属于无证生产,那么,被申请人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还应根据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予以罚款。4、被申请人仅对第三人进行责令整改的处罚,是否真的履行了职责?是否在徇私舞弊、包庇商家?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案时,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明显模糊不清。申请人对该结案反馈存在强烈异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3、购物截图;4、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本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1、关于投诉内容: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因第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的投诉请求建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途径解决。2、关于举报内容:经核查,第三人已经将猪油渣产品在淘宝店铺下架,本单位认为,第三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10月15日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并对第三人进行批评教育。3、经查询全国 12315平台,夏某某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874次,举报1次,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规定。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制知假买假恶意高额索赔,依法惩治违法索赔”文件精神,请求醴陵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第三人拒绝调解情况说明;2、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4、第三人提供的网站截图;5、投诉处理结果报告书;6、全国12315平台截图;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截图;8、《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0日,申请人通过淘宝平台购买了第三人店铺内销售的猪油渣。申请人认为该食品是三无产品,没有任何标签、标识或产品信息,于10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被申请人于10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受理。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由于第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在核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发现第三人已将案涉产品在淘宝店铺下架。被申请人于10月16日在平台上进行结案反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3、购物截图;4、产品照片;5、第三人拒绝调解情况说明;6、第三人提供的网站截图;7、投诉处理结果报告书;8、全国12315平台截图。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是否合法。本府评析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的投诉部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在第三人明确拒绝调解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结案反馈,程序合法。
二、关于申请人的举报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案中,第三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经综合考量,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的结案反馈,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