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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2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71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5-02-06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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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39号
申请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2024年9月24日,申请人在好又多超市购买了一盒醴陵市湘琪食品厂生产的葱油饼,发现该产品标签分离,于是申请人于10月7日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寄出挂号信单号为XA53420154943,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10月8日签收。申请人因为购买到不合法的产品导致自身财产受到侵害,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按照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本部门的投诉与举报,自签收之日起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均未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案被申请人超期履行告知职责(无论是否受理)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信;3、信封照片及物流截图。
被申请人称:接到举报以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到被投诉人醴陵市湘琪食品厂进行检查,经我局核查,醴陵市湘琪食品厂具备该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证明该批次产品并无实物质量问题,并且不影响食用安全,已责令商家改正。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 年1月14日以书面形式邮寄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投诉举报人购买该产品应当是以消费食用为目的,而该产品出现标签分离现象,投诉举报人本可以当场选择不予购买,而投诉举报人在购买后却又进行举报投诉,且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书其内容高度格式化,投诉举报人这种“碰瓷”式购买消费行为,主观牟利性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第五条第(十六)项“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的规定,举报人滥用举报权利,通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挟市场主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局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表;2、《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苏某某对醴陵市湘琪食品厂投诉举报的回复》;3、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回复的邮寄快递单;4、责令改正通知书;5、检测报告。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10月8日签收。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经过现场核查,发现案涉产品有合格检测报告,申请人所投诉举报内容并不影响食用安全。10月15日,被申请人向商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将投诉举报的回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物流显示申请人于1月15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信;3、信封照片及物流截图;4、现场检查表;5、《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苏某某对醴陵市湘琪食品厂投诉举报的回复》;6、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回复的邮寄快递单;7、责令改正通知书;8、检测报告。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的时间是否超出法定期限。本府评析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的投诉部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的回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
二、关于申请人的举报部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本案中,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10月1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了处理,但超出了法定期限才回复申请人。
三、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作出回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回复已无意义。
四、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均不属于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举报回复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