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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2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0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71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5-02-0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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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40号
申请人:颜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
第三人:张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公(均)决字[2024]第12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醴公(均)决字[2024]第12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公(均)决字[2024]第12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在探望孙女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口角、殴打为由,决定处以拘留五日(因申请人年老,未实际执行),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请求撤销,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涉处罚系因家庭婚姻争议引起,申请人不存在过错;无直接证据证明申请人有接触和殴打第三人;事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第三人母女长期阻挠申请人及孩子父亲探望小孩所致。二、被申请人执法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执法人员现场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及时分开纠纷双方人员;处置行为有违公平。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未考虑事情危害结果的显著轻微和遗漏申请人残疾的情节。四、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行政法比例原则。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1月28日15时许,颜某某在杨某某、龙某某的陪同下,来到张某某家中。因探望孙女杨某某发生口角,颜某某情绪激动用手殴打张某某右脸,并揪扯张某某的衣服。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诊断证明、被侵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对该案予以受理。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依据告知颜某某,依法保障了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对颜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颜某某年满七十周岁,故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三、行政处罚决定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颜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一般情形,对其处五日拘留并处罚款二百元,处罚得当。四、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醴公(均)决字[2024]第12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称:一、第三人作为被侵害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公(均)决字[2024]第12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二、第三人与申请人是亲家。三、申请人殴打第三人系杨某某指使。四、申请人殴打第三人的行为有现场证人、视频、就医记录为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五、杨某某捏造了相关事实。六、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缺乏客观公正的事实支撑。七、申请人等人反复以小孩探视为借口挑起纠纷,根本目的是逼迫张某离婚来掩盖模糊财产分割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8日15时许,申请人在其儿子杨某某及杨某某同学龙某某的陪同下来到第三人家中探望孙女杨某某。申请人在与第三人沟通期间情绪激动,用手击打了第三人的脸部,并揪住了第三人的衣领。接报警后,被申请人处警,于同日立案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申请人、第三人均不同意和解。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进行调查,同时对在场的部分人员进行了询问。同日,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府申请复议。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醴公(均)决字[2024]第12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具体评析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后调取了视频监控、传唤了申请人,询问了在场证人,能够证实申请人在纠纷过程中情绪激动用手击打了第三人的面部,揪住了第三人的衣领的事实,足以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申请人殴打第三人,依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属于情节一般的情形,应适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故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又因为申请人年满七十周岁,被申请人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恰当。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经审查,被申请人接警后,经立案受理、调解、调查询问、处罚告知、作出决定并送达等程序,且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处罚决定书分别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公(均)决字[2024]第12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