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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醴政复字第24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0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醴政复字第243号


  申请人:肖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仙信访复字〔2024〕35号《关于肖某某反映要求依法追究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替代肖某某签订不再信访协议书的违规责任相关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