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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73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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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51号
申请人:何某1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何某2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湘(2021)醴陵市不动产权第0021274号《不动产权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湘(2021)醴陵市不动产权第0021274号《不动产权证书》,在家庭成员一栏加上何某3、何某1名字后重新发证;2.请被申请人核实宗地面积,将“登记面积180M2,超占面积149.78M2,待以后现有房屋拆迁、改建或翻建时,按一户一宅以及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内容标记在房地一体产权证上。
申请人称:因产权证上没有登记申请人何某1及其父亲何某3的名字,叔叔何某2、婶婶阳某某带着爷爷奶奶去长沙公证处签订了公证遗嘱。2024年4月8日,何某2起诉申请人配合办理转移房产登记手续,2024年7月18日申请人收到醴陵法院判决书后才知道如果产权证上不登记申请人及其父亲的名字,合法权益将被剥夺。何家龙村1组9号房屋是申请人父亲结婚前与爷爷奶奶共同兴建,总占地面积为360.2M2,建筑面积共662M2,房屋前栋在1996年由申请人父亲协助爷爷奶奶一起兴建,后栋于1998年至1999年由申请人父亲出资独立建设。叔叔何某2于2005年2月21日另外立户。2012年至2021年11月,爷爷奶奶一直是申请人父母进行赡养。父亲去世后,叔叔婶婶将爷爷奶奶接去长沙生活。2022年6月22日,爷爷奶奶写下遗嘱。后叔叔花费30150元更换了不锈钢门和瓷砖瓦,我承担了一半的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资办发〔2020〕75号《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导则〉〈湖南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1:2000不动产基础数据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应用指南〉的通知》规定,不动产证是确权到户,家庭成员都应该予以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使用,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计栏中注记。被申请人未调查核实家庭成员情况,未将权属调查结果进行公示,遗漏申请人及其父亲何某3的名字,应予加上。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缺乏对象,其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系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不动产更正登记职责。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不动产更正登记需要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更正登记申请,故被申请人没有针对案涉不动产的更正登记问题作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针对更正登记提出复议申请,缺乏复议对象,其申请应予驳回。二、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登记合法。2020年7月,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何某4提供了户口本,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人口为何某4及其妻何某5二人。2020年7月16日,答复人对案涉房屋进行了不动产权籍调查,何某4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指界,醴陵市泗汾镇何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调查结果予以了签章确认。随后,被申请人对何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户的不动产调查结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向何某4、何某5发放了不动产权证。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的登记发证实体和程序均合法。三、假设申请人及其父亲何某3的户口原来确实与何某4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申请人要求在案涉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上将何某3、何某1进行登记已登记不能。何某4、何某5、何某3均已去世。何某3民事主体已不复存在,不能将其登记到案涉不动产权证的附记栏中。2.将申请人登记到案涉不动产权证的附注栏中,与何某4、何某5这两个已去世多年、不复存在的民事主体登记为同一家庭户成员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更何况何某1早已独立成户。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应予驳回。
第三人称:一、行政复议时效已过。不动产证颁发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申请登记不动产权利人何某4、何某5已确权无误,其家庭成员在规定时间内也并未提出异议。父母在生时已明确表示其房子为他俩共有产权,不允许其余人员分割,故仅二人登记申请不动产证。其一子何某3逝世后,何某3妻子廖某某、儿子何某1多次提出要求分割二老房屋财产,二老表示拒绝。2022年6月22日,何某4、何某5于湖南省长沙公证处订立了公证遗嘱,里面表明了房屋全权交予另一子何某2继承,对方提交的一审判决书中有详细提及。2023年3月23日村委召开调解会,双方及村委会、军人事务局代表人、武装部、国土部门人员等参加会议,在此会议上我方明确将不动产原件及公证遗嘱展示于对方知晓,对方并未提出异议。二、不动产土地确权权属清晰、正确,自然资源局办理登记程序是合法的,房屋始建于1988年-1996年竣工,房屋共有前后两栋,为何某4、何某5出资建造而成。三、不动产宗地图(红线标注)、勘测面积与现有房屋实际相符合。1996年房屋建造完成后至今从未有过改建、加建。综上所述,对方提出的行政复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望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何某4、何某5夫妇在泗汾镇何家垅村山下组建有前后房屋2栋。申请人何某1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主张房屋前栋在1996年由申请人父亲协助爷爷奶奶一起兴建,后栋于1998年至1999年由申请人父亲出资独立建设,并提供了证人何某6的证人证言。建房时,何某4户(山下组9号)的户籍成员有:许某某、何某4、何某5、何某7、何某3、何某2(许某某系何某5母亲,何某4、何某5系夫妻关系,何某7、何某3、何某2系何某4、何某5的子女)。许某某于1997年7月死亡。2005年何某2另外立户。
2012年至2021年11月,何某4、何某5均跟随何某3夫妇生活,由何某3夫妇照顾饮食起居。
2020年7月,被申请人对上述房屋进行权籍调查,何某4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指界、并提供了何某4、何某5二人的户口簿,何田社区居委会对调查结果进行了确认。被申请人主张调查结果在居委会公示栏进行了公示,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2021年9月被申请人颁发了湘(2021)醴陵市不动产权第0021274号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登记为何某4,共有情况为共有,家庭成员情况为:何某5、何某4。
2021年11月,何某3死亡,第三人将何某4、何某5夫妇接至长沙生活。2022年6月22日,何某4、何某5夫妇在长沙公证处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上述房屋中属于何某4、何某5所有的份额由第三人继承,生养死葬由第三人负责。2022年7月16日何某5去世。2022年12月14日何某4去世。在此期间,因案涉房屋修缮,申请人向第三人支付了15075元。
2024年4月,因第三人、申请人就案涉房屋发生继承纠纷,第三人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何某7,要求继承上述房屋并要求申请人、何某7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024年7月18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房屋由第三人继承,申请人、何某7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申请人不服,上诉过程中以不动产权证书不合法为由,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不动产权证书,在家庭成员一栏加上何某3、何某1的名字。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何某1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期?2.被申请人作出的湘(2021)醴陵市不动产权第0021274号《不动产权证书》是否合法?本府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可以适用上述条款规定的二十年的最长复议期限。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第四条规定:“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进行了权籍调查,何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调查结果予以了签章确认。被申请人对何某4提供的户籍资料未核实到位,且提供的公示照片无法进行辨认,发证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湘(2021)醴陵市不动产权第0021274号《不动产权证书》违法。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