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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73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7-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48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赵某某信息公开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1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系电话号码,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的名字以及局长父亲的名字跟电话号码。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做出《回复》,该回复告知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系电话号码,但未公开局长的名字以及局长父亲的名字跟电话号码。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内容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1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系电话号码,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的名字以及局长父亲的名字跟电话号码。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赵某某信息公开的回复》,回复内容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号码为23233600,投诉举报热线为23224241。经核查,您所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所指的内容,所以对您提出的部分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予以公开。”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赵某某信息公开的回复》是否合法,现分析如下:
被申请人所做的《回复》程序是否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回复》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所做的《回复》内容是否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的电话号码,被申请人提供了办公室电话号码及投诉热线号码,回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要求;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局长姓名的信息,系被申请人在进行内部管理活动时产生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局长父亲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畴,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内容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回复》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赵某某信息公开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