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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75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11-22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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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69号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火炬园3栋2403是工抵房,在抵房时开发商承诺顶楼可以为我所用,且此房也是高于市场价抵给我的。2.在我封闭部分楼顶面积后才被告知闷顶层属于公摊面积,此前全然不知。3.装修之前售楼部给了图纸,在改造之前也咨询了相应的专业人士,被告知只要图纸上面没有标注是黑色的墙体就不是承重结构,可以进行改造。4.谁家搞装修都会有相应的改动,只要不影响承重结构,就是合理合法的,我自始至终没有改变过房屋承重结构。5.楼梯洞口打通,作为顶层只要不是承重结构,就可以进行打通改造。楼面有钢筋很正常,所有楼面都有,但并非承重结构。6.上面的墙体封闭所用材料都是轻质材料,搭建也是在主梁上面。7.在配合调查的过程中,城管部门要求我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出示鉴定结果,我全力配合,6月19日请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邀请了物业到达现场,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时因业主的阻拦,鉴定无法进行,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出示鉴定结果。8.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我们再次找到鉴定机构对我们房屋内部进行了改造可行性鉴定,鉴定结果是:改造后该工程鉴定范围内现有结构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改造方案可行。9.我们得知闷顶层属于公摊面积之后,一直找业主邻居们协商,也证实了我们房屋没有安全隐患,得到了大家的谅解与同意,部分业主得知了此事后,也签了谅解书。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谅解书;4.鉴定报告;5.证明。
被申请人称:1.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3.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09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4、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综上,请求维持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09号行政处罚案档案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称一业主在火炬园小区3栋2403室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承重楼板并占用部分闷顶层。被申请人经核实后于当日立案。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勘验,查实:3栋2403室的业主陈某某、吴某夫妇,在装修施工过程中,敲掉2.76米×1米的楼板,在室内浇筑可通往闷顶层的楼梯,并将3栋2403室正上方的闷顶层封闭占用,改造成四大两小的房间。被申请人进行勘验时,申请人完成了水电铺设、贴瓷砖等基础装修。被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复被破坏的承重结构,出具安全鉴定报告,拆除占用闷顶层的封闭材料,恢复闷顶层的公共属性。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进行复查,发现申请人未按照《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继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执法督促函》,要求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12时之前整改到位。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进行复查,发现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继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7月4日,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7月12日,被申请人进行了复核。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了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2024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火炬园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板、承重墙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在承重墙、天花板、地面上打孔。申请人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对3栋2403室进行装修,于2024年1月10日聘请工人拆除3栋2403室与闷顶层之间的楼板(拆除面积为2.76米×1米)。2024年1月13日,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拆除楼板、封闭闷顶层的行为后,于2024年1月14日、2024年3月9日作出《违规整改通知书》,并张贴在3栋2403室的入户门上。2024年3月15日,申请人吴某作出书面承诺,表示将尽快恢复楼板并打通已封闭部位。但申请人未按承诺整改到位,引发了3栋业主的集体举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09号行政处罚案档案材料复印件。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本府评析如下: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本案申请人承认在装修过程中,自行聘请施工工人拆除3栋2403室与闷顶层之间的楼板,面积为2.76米×1米,同时用砖将3栋2403室正上方闷顶层进行封闭、占用的行为。综合被申请人提供的案卷材料,本府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二是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楼板属于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禁止改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第二款规定:“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擅自占用物业公共区域两个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9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申请人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适用法律正确。
三是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经审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后,经立案受理、调查询问、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幅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09号《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