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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0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75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12-0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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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70号
申请人:曹某1
申请人:曹某2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曹某1反映问题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政府公开已被征地块的征地批文和补偿安置方案所有文件;请求政府查找问题落实政策,保障村民的居住权;请求对国土局在老证一地多证重叠事件彻查到底,追责追赔;请求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称:申请人一直居住在黄沙村牛嘴冲组自家老土墙房内,该房登记在父亲曹某3名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醴集建(1990)字第8-11-129号。申请人的三个哥哥早已另择宅基地建造房屋,并领取了集体土地证,且已放弃了对老房子的继承权。因原国土资源局的原因,造成申请人哥哥的新房平面图和老证混登在同一本上,又因为被申请人称房屋位于(2017)政国土字第529号醴陵市长庆老年公寓建设项目红线内,导致申请人申请危房重建遭受了一系列的打压。申请人现在的住房是上任政府在对非法强拆事实认定下自行恢复原状,并要求我们不追偿不追责,由多方出资恢复原状的,危房重建后,所有权并未改变。申请人的宅基地是自然村历代居民居住地,符合2021-2035年城乡规划,故请求政府公开已被征地块的征地批文和补偿安置方案所有文件;请求政府查找问题落实政策,保障村民的居住权;请求对国土局在老证一地多证重叠事件彻查到底,追责追赔;请求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被申请人称: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醴陵市长庆街道办事处属于城市规划区。申请人于2018年开始建设,2020年建成的房屋位于长庆街道黄沙村牛嘴冲组,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案涉房屋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登记申请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申请人建设案涉房屋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登记,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故被申请人2024年7月15日作出的《关于曹某1反映问题的回复》合法。
经审理查明:2018年申请人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原老房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于2020年建成了案涉房屋两栋。2020年8月,被申请人对案涉两栋房屋进行了不动产权籍调查。2024年7月9日申请人曹某1到被申请处要求被申请人为曹某1、曹某2修建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关于曹某1反映问题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曹某1修建上述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且申请人家庭内部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房屋不予办理不动产证。申请人曹某1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曹某1反映问题的回复》后不服,联合曹某2一起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2024年7月15日作出《关于曹某1反映问题的回复》是否合法。本府评析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曹某1 2024年7月9日到被申请人处要求为两申请人修建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回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诉求作出了答复,程序正当。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本案申请人无法向被申请人提供案涉不动产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办理不动产证的答复,内容合法。
三、本案中,申请人曹某1向被申请人反映了诉求,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曹某1作出了答复,该答复的相对人为曹某1,并非曹某2,该答复与曹某2无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曹某2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申请人。
四、申请人请求政府公开已被征地块的征地批文和补偿安置方案所有文件,该请求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范围,申请人可以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申请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申请人请求政府查找问题落实政策,保障村民的居住权、对国土局在老证一地多证重叠事件彻查到底,追责追赔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曹某1反映问题的回复》,驳回申请人曹某1的其他复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曹某2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