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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醴政复决字第63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1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醴政复决字第63号
  

    申请人:廖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对家佳旺超市(解放路店)销售的蟹黄干捞粉丝的举报是否立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经审查,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