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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40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5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1996年8月起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至2015年12月,累计缴费年限达19年多(超过法定满15年),2023年3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口头、书面申请,请求支付基本养老金,逾期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网页打印件;2.《湖南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单》;3.基本养老保金申请书、邮件照片及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2024年3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申请人1996年至2001年在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2002年调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2015年12月被开除公职。在企保的缴费记录中,1996年8月至2001年12月的缴费记录系2018年12月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原始点(以下简称机保原试点)转移过来的,2002年1月至2014年9月的缴费记录,系在机保原试点转移到企保后当天在企保一次性补缴。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到株洲市委组织部调阅了申请人的个人档案,因申请人于2015年12月被开除公职,不属于可以从机保原试点转移缴费记录到企保的对象,也不属于可以在企保进行一次性补缴的对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18年从机保原试点转移到企保的缴费记录应退回到机保原试点,其在企保一次性补缴的2002年1月至2014年9月之间的缴费也应予以清退,清退后,申请人的累计缴费年限将不足180个月,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无法通过退休审批。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上述原因,并告知会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
  二、“未履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职责”在事实上并不存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申请书》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核查,核查中也一直与申请人保持联系。由于申请人参保缴费情况较复杂,被申请人多次组织讨论,且曾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去株洲组织部调阅档案,核查过程需要更多时间,只有调阅档案后才能作出是否通过退休审批的决定。目前,被申请人正在通过发文流程对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7〕43号);2.养老保险关系从机保转移到企保的业务资料及一次性补缴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发〔2017〕1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与企业养老保险衔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9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计算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被申请人于3月28日签收。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调阅了申请人的个人档案,发现申请人于2015年12月被开除公职。截止到申请人提起复议时,被申请人未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5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作出了《不予批准张某某退休的决定》,且申请人已收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网页打印件;2.《湖南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单》;3.基本养老保金申请书、邮件照片及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基本养老金申请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经本机关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不愿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已无意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