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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57号


  申请人:廖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6月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立案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4月8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A46903828443)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反映被申请人管辖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签收。截止2024年6月1日,申请人并未接到被申请人的回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未告知立案逾期未处理,属懒政,未告知和回复不符合程序规定。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2.产品外包装照片、购物小票;3.信封照片及投递记录;4.工作日计算器截图;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未提供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在超市购买了紫米奶酪面包,认为该产品标识上的“紫米酱”复合料无国标、行标、地标执行标准,且未依照要求展开详细配料存在违法行为,遂于2024年4月8日通过挂号信(XA46903828443)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签收。截止申请人复议前,被申请人未将是否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6月4日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举报信;2.产品外包装照片、购物小票;3.信封照片及投递记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应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将是否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是否立案的告知职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