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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2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61号


  申请人:石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拒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9月4 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关于投诉事项拒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履行。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针对的是投诉程序,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62944009833)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醴陵市建新糕点厂)涉嫌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8月17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基于上述事实、理由,申请人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书、邮件单(单号: XA62944009833);2.产品购买单号及产品照片;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0日,申请人在拼拼多平台红伦裕烘焙食品店购买了“乳酪盒子新鲜奶酪慕斯动物奶油千层网红甜品芋泥波波味”,认为产品条码存在问题,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产品宣称无防腐剂,但未标注其含量或添加量,违反食品安全法、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遂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邮递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7日予以签收。截止到申请人提起复议时,被申请人未将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书、邮件单(单号: XA62944009833);2.产品购买单号及产品照片;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