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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78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7-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71号
申请人:朱某某
申请人:兰某某
申请人:刘某1
申请人:刘某2
申请人:刘某3
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湘工伤不予认字47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6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申请人称:一、刘某4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确认,且申请人和第三人都已共同向被申请人申请确认刘某4为工伤死亡。二、刘某4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2024)湘工伤不予认字47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确认。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成立,且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故意遗漏对认定工伤起决定作用的关键事实没有核实并确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应予以撤销的规定,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2.劳动关系证明、营业执照、社保信息;3.证人证言;4.醴陵市二医院患者死亡通知书、出诊记录单;5.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明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议件、法律责任承诺书;3.院前急救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人证言、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
第三人未提交复议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朱某某系刘某4的母亲,申请人兰某某系刘某4的妻子,申请人刘某1、刘某2、刘某3系刘某4的子女,刘某4系第三人的职工,从事井下采矿工作,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1月17日22时许,刘某4在矿井下工作时感觉身体不适,仍坚持工作到22时50许,出矿井后先到食堂吃晚饭,饭后刘某4开车回家,到家后与妻子讲述胸口痛的情况,妻子询问后,刘某4称做事累了,洗完澡便上床休息。次日凌晨3时50分左右家属发现刘某4脸部发青,呼之不应,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4点45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医护人员现场对刘某4进行抢救,因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刘某4于2024年1月18日4点48分死亡,死亡原因考虑可能是心源性猝死。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6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议件、法律责任承诺书;3.院前急救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患者死亡通知书、证人证言、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4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本机关评析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中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系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情形,是基于工伤制度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导向以及人道主义精神而设立,旨在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劳动者家属提供经济抚恤,其应严格地被限定在原有含义内,不宜扩大解释。因此,“视同工伤”应同时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等要件,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形。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经120急救人员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本案中,刘某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觉身体不适,仍坚持工作到下班,在公司吃晚饭后开车回家,洗完澡卧床休息,于次日凌晨4点48分因抢救无效在家中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令人同情,但刘某4死亡的情形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直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24〕湘工伤不予认字47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