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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79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7-0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31号
申请人:包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家佳旺超市有限公司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4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4月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A46898466643)向被申请人提交反映其管辖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事项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于4月3日签收。截止至2024年4月25日,申请人未接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受理告知及回复,不符合程序规定,属违法。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举报信;2.产品外包装照片、购物小票;3.信封照片及投递记录;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未提供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第三人未提供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在第三人经营的超市购买了茶油霉腐乳,发现该产品标注“开胃健脾、养颜润肤”,申请人认为属于夸大宣传,于4月2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第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邮递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4月3日予以签收。截止到申请人提起复议时,被申请人未将投诉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4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举报信;2.产品外包装照片、购物小票;3.信封照片及投递记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4月3日收到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是否受理的告知职责,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