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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0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94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是否受理进行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3日购买了醴陵市建新糕点厂的“奶油巧克力草莓”,认为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遂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书》,举报书中明确写明了要求依法赔偿并查处。直至复议之日,被申请人都未对投诉举报信中的投诉内容告知是否受理,违反了法定程序,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于2024年5月9日予以回复。因投诉举报人无法取得电话联系,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其邮寄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某松对建新糕点厂投诉举报的回复”(快递单号1277710274203),依法告知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购买了醴陵市建新糕点厂生产销售的奶油巧克力草莓,认为其营养成分表不符合GB28050的要求,于2024年4月2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到醴陵市建新糕点厂处进行核查,查实该产品不存在食品质量问题。该厂拒绝进行调解。2024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某某对建新糕点厂投诉举报的回复》《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签收。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组织了调解,因醴陵市建新糕点厂拒绝调解,遂于2024年5月9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终止调解。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投诉,并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结果,但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决定的行为违法,驳回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