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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36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4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规定将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在商店购买了290g香辣酱茶油腐乳,发现产品营养成分表能量110KJ、蛋白质11.9g、脂肪3.6g、碳水化合物4.4g、钠24mg,经申请人计算得出实际能量为410KJ,该店销售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违反(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强制性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至今未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2.产品外包装照片、购物小票;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书信投诉后,立即进行核查处理。4月22日,对申请人投诉的“香辣酱茶油腐乳”食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向被投诉举报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醴陵市监责改〔2024〕042503号)。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经查询回复于4月30日签收。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改正后食品标签;3.工作群内部提供信息;4.声明;5.邮政特快转递单号及签收证明;6.投诉举报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在商店购买了290g香辣酱茶油腐乳,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能量110KJ,经申请人计算实际能量应为410KJ。申请人认为该店销售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于2024年4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4月13日签收后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4月22日,被投诉举报人书面说明仅同意退还货款,不同意赔偿。同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投诉举报的回复,申请人于4月30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举报信;2.产品外包装照片、购物小票;3.信封照片及投递记录;4.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工作群内部提供信息;6.邮政特快转递单号及签收证明;7.投诉举报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对香辣酱茶油腐乳的投诉,致迟应在2024年4月24日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于4月22日采取调解方式对该案进行处理,因被投诉人不愿赔偿,调解未能成功。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的回复,于4月30日送达给申请人。实质上,被申请人已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且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仅在七个工作日的第二天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认为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且对申请人的权利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