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醴政复决字(2024)第1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1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05号


  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康铭南杂商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罗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罗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购买第三人销售的毛尖茶时,发现该产品并非称重销售和现场包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属于预包装食品,毛尖茶外包装没有任何食品安全标识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规定。2024年5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立案查处,依法对第三人作出处罚,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希望依法组织调解。被申请人书面回复了申请人:经核查,现场未发现您投诉举报外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对第三人所销售食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对于第三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决定不予以立案。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应当立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第三人作出处罚。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申请书;2.关于罗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3.购买凭证及产品照片;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购物视频光盘。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履行了法定职责。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接到书面举报后,于6月5日进行核查处理,经现场检查、查阅进销货台账、询问经营者等,并未发现申请人所指“毛尖茶”实物,同时,被申请人就第三人销售食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被申请人认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可提供购买视频证据材料且未联系其询问证据材料,因当日检查时,并未发现店内还有申请人所指“毛尖茶”的实物,第三人承认商品由其销售,所以未联系申请人询问证据材料,且申请人对第三人销售食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要求第三人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投诉举报人不予立案。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罗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2.第三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3.现场笔录及照片;4投诉举报申请书及购买凭证及产品照片;5.关于罗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及邮政快递单。
  第三人未提供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在第三人处购买“毛尖茶”,发现外包装上没有任何食品安全标签,认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遂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6月5日到第三人处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营者全程陪同检查,被申请人称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申请人所指的“毛尖茶”,但第三人承认该产品由其售出。因第三人销售的食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当场对第三人作出责令整改通知。因第三人只同意退还货款,不同意赔偿,被申请人终止了调解。2024年6月13日,作出《关于罗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申请书;2.关于罗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及邮政快递单;3.购买凭证及产品照片;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笔录及照片及责令改正通知书;6.购物视频光盘。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罗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内容是否合法。本府评析如下: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5月31日收到投诉,2024年6月5日组织调解,因第三人拒绝赔偿,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1〕153号)第四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对第三人销售“毛尖茶”外包装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第三人已经停止销售该产品,且第三人未对申请人进行误导销售,申请人也未提供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证据材料,故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且已经及时改正,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内容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罗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的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