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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16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8月1 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在《三和信超市》购买了醴陵市湘琪食品厂的“葱油饼”,2024年6月24日通过挂号信(XA29104339743)向被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管辖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6月签收,截止2024年7月9日,申请人并未接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受理告知回复,不符合程序规定,属于违法。基于上述事实、理由,申请人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履职申请书、邮件单(单号: XA29104339743)及查询页;2.购买凭证及产品照片;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0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葱油饼”,未见生产日期,产品配料表含有复合配料“桂花糖、冬瓜糖”,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认为该产品不符合强制性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遂于2024年6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申请书。邮递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6月24日予以签收。截止到申请人提起复议时,被申请人未将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8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履职申请书、邮件单(单号: XA29104339743)及查询页;2.购买凭证及产品照片;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