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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22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办理退休审批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人称:申请人最早工作档案年龄为1962年7月19日。2018年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审核查阅认为是最早工作档案,足以证明申请人的真实年龄,重新封好后加盖了被申请人的公章,并要求将档案存放到醴陵市工业局人事股本人的档案袋。所以恳请解决申请人的退休问题。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申请人退休年月的认定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申请人于1992年12月招收为醴陵市瓷城机械厂全民合同制工人,档案内最早资料为1990年6月填写的“醴陵市城镇待业人员登记表”,出生年月为1969年7月,档案内其他表格均为1969年7月,其本人身份证号为430219196907xxxxxx,因此我局认定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69年7月,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二、申请人不能按云南东风农场职工档案记载认定出生年月。申请人因无法调动工作,放弃了云南东风农场工作,回醴陵重新办理招工,按政策规定,原云南农场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申请人因当时年龄偏大不符合招工条件,故意将年龄改小7岁,出生年月填写为1969年7月,隐瞒云南东风农场的工作经历,填写为在醴陵五中读书、泗汾畜牧场工作等。申请人的两份职工档案出生年月、学习工作经历互相矛盾,前后工作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两份职工档案不能合并归档,现为办理退休将年龄改回,属于重复得利行为。综上,请求维持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1979年起在云南国营东风农场工作,《录用工人审批表》上申请人的出生年月是1962年7月。1990年申请人填写了《醴陵市城镇待业人员登记表》,该表格中出生年月填写为1969年7月,其本人简历填写为:“1975年6月至1981年6月在浦口山塘学校学习,1981年7月至1984年6月在浦口中学读初中,1984年7月至1987年6月在醴陵市第五中学读高中,1987年7月至1989年12月在泗汾畜牧场做临时工,1990年1至现在待业。”1992年经批准,申请人被招收成为醴陵市瓷城机械厂全民制劳动合同制工人,《招收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上,申请人的出生年月填写为1969年7月。2024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理由是:申请人在云南最早工作档案为1962年7月19日出生,1989年申请人从云南迁回醴陵,由于笔误造成身份证年龄变小,实际已经到了退休年龄。202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两份职工档案不能合并归档,申请人的出生年月将按瓷城机械厂职工档案记载并结合身份证认定为1969年7月,因申请人未满60周岁,不符合退休条件。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能否依据云南国营东风农场《录用工人审批表》上记载的1962年7月出生的信息办理退休审批。本府评析如下: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改革招工用工办法的通知》(湘劳人社〔1984〕257号)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条件,应是年龄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未婚青年。申请人在办理瓷城机械厂招收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招工手续时,将出生年月填写为1969年7月,其简历中写明了在醴陵市第五中学学习、泗汾畜牧场工作的经历,办理了招工手续。招工后,申请人也未及时将云南东风农场的档案转到瓷城机械厂或户口所在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未办理档案转递手续。且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1969年,与瓷城机械厂档案一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被申请人据此认为云南东风农场的档案与瓷城机械厂的职工档案不能合并归档,认定醴陵市瓷城机械厂档案中最先记载的1969年7月为出生时间,本府予以认可。
  申请人更改出生日期和经历办理了招工手续,属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行为,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基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考量,亦不能支持申请人在招工时将年龄改小,邻近退休之时,又要求恢复原出生年龄享受退休待遇、重复得利的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